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吴忠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印章使用管理制度(试行)
稿件来源:吴忠市纪委监委网站
发布时间: 2021-02-25 11:16:50
为切实加强派驻纪检监察组印章使用和管理,结合工作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一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印章的使用管理采取“专人管理,领导审批,使用登记”的原则。
第二条印章使用范围
(一)派驻纪检监察组公文;
(二)调查证明材料;
(三)规定需要盖章的其他资料。
第三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印章指定专人管理,经纪检监察组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盖章,并做好印章使用登记备查工作。
第四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必须妥善保管印章,平时存放于保险(保密)柜内。严禁私自携带印章出门或离开办公场所使用,特殊情况下确需携带印章离开办公场所的,须经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同意。
第五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印章如有字迹模糊或缺损的情况,应及时向市纪委监委申请更换。
第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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